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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贷款)的“四性”原则------【经营与管理】第一期

[2009-05-07]

融资(贷款)资料的“四性原则”
 
      无论是通过融资公司融资的方式进行交易,还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出借方都需要借款方提供真实的、有价值的资料,以便自己能客观地判断出借方风险和借款方的还款能力。为此,出借方对借款方就有了严格的要求,必要时还会亲自到借款方所在地(单位或家里)进行调查走访,即家访。本文仅就信审(即信用审查)的资料进行剖析,以期寻找更为便捷的信审路径。
      客户提供的资料是融资公司或银行获取客户信息的第一来源,也是对客户信用审查和对交易进行风险控制的第一手材料,所以,这些材料必须具备如下性质:

      第一、材料的真实性。即借款人申请办理融资租赁或者借款的各种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龄、住所、婚姻、家庭成员,工作状况等;品行证明材料是社会对借款人有无不良嗜好,有无犯罪记录,有无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的客观评价,一般由掌握大众信息的权力部门如居(村)委会、公安机关(派出所)等部门出具;财产证明材料必须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借款人权下的动产或不动产,甚至包括借款人的各项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债务。各项材料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出借人借出的款能否有效的收回。而借款人的以上信息是否属实不能仅凭借款人口述或其关系人口述或证明事实如何,而必须由业务员或信审员去核实或者由借款人提供相应的、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不能伪造凭证或证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更加不能如此),达到借款目的。

      第二、材料的关联性。申请材料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与证明对象有关联性。既要精,又要简。与证明对象不具关联性的材料因对证明对象起不到证明作用而属于无效材料(证明对象在信审中是指被融资公司或者银行用来评价客户的、判断是否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的客户的身份信息、品行、道德、经济实力或还款能力等)。所谓关联性,就算说材料要与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财产收益,各项权利义务都要保持高度的同一性。如证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就只能由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名称编号必须一一对应吻合,而不能用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用其他的名称、编号。当借款人的名称证明文件相互冲突时,该冲突文件就因存在瑕疵而失去其证明力。再如结婚证明,提供了夫妻一方的结婚证就不需夫妻另一方的结婚证了,因为仅就申请人提供的结婚证明就已能证明借款人与其配偶的关系了,在其配偶在场或者其愿意在合同上签字,就无需提供其配偶的婚姻证明了(除非他的配偶当场否认该婚姻关系!)。再如户口簿在借贷融资活动中起到证明贷款人户口在哪、住在哪的作用,其记载成员中只有借款人和其配偶与出借方存在法律关系,其他成员与出借方无权利义务关系(除非其他成员对借款人或者其配偶的财产享有共有权!),所以其他成员的户口就无需提供。另外,户口簿与户籍证明都是证明借款人的户口的证明材料,所以有户口簿就可以不用户籍证明了(除非借款人的现住地址与户口薄记载地址不一致,才有必要提供户籍证明)。

      第三、材料的证明性。每一种材料都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不一定都能对证明对象起到证明作用。如借款人需要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资产状况及还款能力、人品道德、信用等进行证明,他就需要出具与之相关的合法的证明材料,且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如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而借款人提供较小的银行流水或购买的尚未过户的机动车(且无购买发票)的话,借款人就无法通过该材料证明自身经济实力(或许该借款人确实实力雄厚),所以这种材料的证明力差,属不合格的材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碰到借款人提供以其配偶名义开户的银行流水的情况。如果借款人与该银行户头所有权人的关系尚存,则该证明材料是可以证明其经济实力的,但需补充其与其配偶的结婚证方可。如果借款人与其配偶已解除婚姻关系,则该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度是不够的。
      另外,不同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证明力也是不同的。通常《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品行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通常为地方派出所出具);《结婚证明》由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出具;《房地产证明》由县级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虽然作为最基层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也会对上述证明做出说明或直接出具证明,但其证明效力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上也是不认可的。
 
      第四、材料的完整性。借款人要申请借款,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材料对自己进行证明。如果材料不完整,或者缺身份信息材料,或缺财产证明材料,都不能证明借款人的详细信息,给出借人带来很大的风险。所以材料越完整、越充分就越能在出借人面前展现真实的借款人。出借人就更能详细、客观的评价借款人,以便其充分有效的控制风险。
 
      总之,材料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桥梁,其真实性、证明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对出借人是否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是否有利于出借人控制交易风险、是否有利于我公司对交易进行风险控制有着重大意义。
 
撰稿人:信审与法律事务部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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